江 苏 省 公 安 厅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苏公通〔2023〕9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扎实做好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扎实做好我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充分发挥我省12万单位保卫组织、34万单位保卫人员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需求导向,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治安保卫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保卫管理员培养、使用、激励制度,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保卫管理员职业队伍,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苏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重点单位,精心组织部署,强化推进落实,加快建立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扩充保卫管理人才资源储备,完善职业等级认定保障机制,着力提升保卫管理员队伍法律知识、组织防范、
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处突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保卫管理员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提升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三、任务分工
(一)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遴选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监督指导;为等级认定提供专业人才资源和业务支撑保障;动员单位保卫人员积极有序参加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鼓励水电油气、国防军工、学校医院、党政机关、金融邮政、文博科研、公交地铁、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优先录用取得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对积极参与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二)人社部门。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备案和质量监管;提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查询服务;对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质量监督。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为保障全省等级认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由省人社厅备案第三方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具体组织实施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职责包括:设置专门的技能评价部门、配备专职考务人员和专家队伍;以公安部统编《保卫管理员》教材为基准,开发考试题库;组建师资力量专家培训库,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师资力量培训;发布考试公告、报名受理审核、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实施考试认证发证等工作。
(四)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社会化的原则,全省具备保卫管理员培训资质,具备线上网络授课、线下实操教学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参与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根据《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公安部统编《保卫管理员》培训教材,组建经专家培训的师资力量,开发培训课程,对单位保卫人员开展考前培训。
(五)用人单位。足额保障保卫人员业务培训、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等方面的经费投入,鼓励本单位员工参加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安排使用技能人才;对在聘的保卫管理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按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开展保卫人员上岗初任培训,对取得等级认定的人员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
四、工作步骤
(一)先行先试阶段(5月—6月)。常州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在常州市选取部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启动首批三级(高级工)保卫管理员认定试点。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照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公告发布、报名受理、报名审核、考场准备、专家命题、评价实施等工作,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三级保卫管
理员证书。
(二)集中筹备阶段(7月)。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机制、优化流程,抓紧开发题库,组建专业考评队伍,研发线上线下考评系统,在各设区市设置外部考点,为全省全面开展技能评价工作做好准备。各地公安、人社部门动员组织本地首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人员报名参考。
(三)全面推行阶段(8月—11月)。各地公安、人社部门加强与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协作配合,有计划、有规模地组织单位保卫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要尝试启动二级、一级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工作。
(四)总结评估阶段(12月)。召开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进会,调度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做法,提炼固化制度机制,部署今后常态化等级认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科学高效地推进工作部署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公安、人社等政府部门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社会化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等多个主体,与治安保卫人员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各方要根据任务分工,主动履职担当,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各地公安机关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单位和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积极有序组织发动治安保卫人员参加技能评定;评价、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合法规范运作,推动建立常态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配套的培训机制;用人单位要积极响应配合,鼓励支持保卫人员参加等级认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媒体、网站、自媒体等宣传渠道,加强对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宣传,引导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了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意义和作用,调动其参与认定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保卫队伍凝聚力。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本地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工作的情况汇总和统计分析,特别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管理员获取证书、保障激励措施制定落实等情况,于每季度末书面上报省公安厅内保总队。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保卫管理部门。